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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自侦立案标准公开

1999-09-17 来源:生活时报  我有话说

据新华社北京9月16日电 为严格依法立案、查处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等,保证法律统一、正确实施,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并于今天公布施行。

该标准对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立案标准作了全面、明确的规定。

根据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贪污方面,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个人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

鉴于挪用公款的行为比较复杂,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将挪用公款罪的数额标准分别由原来的5千元、1万元,改为5千元至1万元、1万元至3万元。各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

受贿方面,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单位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单位受贿数额不满1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强行索取财物的。

行贿方面,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行贿数额不满1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向3人以上行贿的;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对单位行贿,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个人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个人行贿数额不满10万元、单位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向3个以上单位行贿的;向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行贿的;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等。

此外,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涉嫌隐瞒境外存款,折合人民币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涉嫌私分罚没财物,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都应予以立案。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适当提高了刑法第397条的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数额,以及刑法第406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数额等。

这次适当降低了滥用职权案所造成的人员伤亡数量标准,由原来的造成死亡1人以上、重伤3人以上、轻伤10人以上降低为造成死亡1人以上、重伤2人以上、轻伤5人以上。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还对刑法第407条的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刑法第408条的环境监管失职罪、刑法第411条的放纵走私罪、刑法第412条第2款的商检失职罪、刑法第413条第2款的动植物检疫失职罪等,都明确规定了有关的数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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